解析:
依据现行法规,在对被告人实施刑事拘留的第一天便可作为日后的刑期予以折抵计算。凡有对被告人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情况,皆可通过这种方式来核算刑期。若案件被判以管制刑罚,则在执行前已被羁押的时间应折算为相应的刑期两天。如被告被判定为拘役,那么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前所经历的羁押时间将被视为刑期的一部分,每一天的羁押可以折抵一天的刑期。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来说,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前的羁押时间也同样可以折抵刑期,每一天的羁押可以折抵一天的刑期。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