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危险驾驶罪减刑事宜,执行机构需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而人民法院则应成立合议庭,依照法定程序,对具有悔过自新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进行审查,裁定予以适当的减刑。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减刑是不被允许的。成功获得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刑期不得低于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减刑的条件:
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