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中国的相应法律法规制度,在服刑罪犯符合特定的刑事拘留条件之际,可实施刑事拘留措施,然而,在此程序之中,并不需要进行正式的公开宣布与通告。关于此类拘留案件,通常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决策及执行之责,此项工作需经历办案人员提出建议、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以及最终由检察长作出裁定等多个环节方能达成。当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之后,应当迅速将拘留决定书传达至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以确保公安机关能够顺利地开展行动。
同时,公安机关亦须立即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而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同样负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共同完成这项任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