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被拘留三日之后,相关人员的处置情况将根据具体案情而定。以下为可能出现的几种处置方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首先,若犯罪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确凿充分,经由检察机关批准,可对嫌疑人实施逮捕并进行刑事追责;
其次,如果嫌疑人身犯重罪,但证据不足或者无法证明其所涉及的罪行,则可能被释放;
第三种情况下,嫌疑人可能会被释放,同时面临行政拘留处罚(该处罚可以折抵,无需再次执行),这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需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况;
最后,对于那些没有逮捕必要以及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嫌疑人,可能会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