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您在知晓内情的前提下仍为诈骗分子实施营利活动提供协助、以期掩饰或隐瞒非法来源财产的真实性质和所有权,这种行为便视为涉嫌构成洗钱罪。帮助诈骗集团实施洗钱活动,无疑是严重违背了我国对于金融市场秩序的严格监管要求。只要您明知这些资金源于犯罪所得,却仍然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或者协助将其转化为现金形式,就足以被判定为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属于数额犯,即洗钱金额越大,相应的刑事责任也会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