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认定此类犯罪需综合考虑四个因素:
1、犯罪客体,即行为人侵害了他人对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构成要素,即行为人实施了让自己处于被信任地位,进而占有他人委托其保管的财物、遗忘之物或隐匿于地下的物品并未经合法授权就据为已有等行为,且这些行为所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
3、犯罪主体,即行为人为普通公民;
4、主观心理状态,即行为人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即在明知这些财物是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情况下,仍然非法地将其占为己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