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非法拘禁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
2.违反法律规定,多次进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或者在一次非法拘禁中涉及到三名或以上的受害者;
3.在非法拘禁过程中,采取了捆绑、殴打、侮辱等恶劣手段;
4.非法拘禁导致受害者身体残疾、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5.为了追讨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且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
6.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受害者无罪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