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经济类案件的取保候审事宜,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符合以下任一情况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皆有权批准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是针对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次是对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
再者是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最后是针对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工作均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