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检察机关就其所受理的取保候审案件中,如果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身为被控告者的犯罪事实已被深入调查并取得了确实且充足的证据,那么依照法定程序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检察院有权提出诉讼请求。
然而需特别指出的是,虽然暂时获得保释等待审判,但案件的调查、起诉以及审判过程本身不会因之而中止或延迟。除了维护法律公平公正之外,最终明确的起诉时间将由检察院根据具体情况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对于那些案情较为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检察院可以适当延长十五天的期限进行处理。若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罪行并接受惩罚,并且满足快速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则检察院应在十日内做出决定。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检察院可以将审查起诉的期限延长至十五天。
然而,如遇案件管辖权发生变更的情况,审查起诉的期限将自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