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取保候审的时限须自被取保人获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2.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实施的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其期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监视居住措施的期限则不得超过六个月。若经审查判定不应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或是在取保候审期限到期后,应即刻解除关于其的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