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取保候审期间,执行机关经过严格审核鉴定后允许被取保候审人员前往异地活动。
然而,被取保候审人员必须无任何不当理由方可离开发射范围内的市、县地区。倘若因紧急事务或合理原因确需离开市、县所在地,则应事先获得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的书面许可文件。
2、在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被取保候审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区域;如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在接到传唤通知时,务必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询问;以及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