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的刑事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制度被视为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发现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心上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行为,同时考虑到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产生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便可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起始日期应自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之日开始计算。现行法律明确规定,若由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待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之后,若仍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那么人民检察院将会再次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此时取保候审的期限将会重新计算,并且会向犯罪嫌疑人予以告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