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主体要件部分。对于本罪所涉及到的犯罪主体,其性质较为独特,并不等同于常规犯罪中所涉及的普通自然人,而是仅限于国有单位的范畴。
二、主观要件部分。从主观层面来看,犯罪嫌疑人需具备明确的故意心态。换言之,就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各种团体,均存在着通过索取或收受贿赂,从而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特定的动机与目的。
三、客观要件部分。本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为,通过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情节严重者。
四、客体要件部分。本罪所侵害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单位正常的管理活动及其良好声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