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完成取保候审程序之后,其后续处置步骤如下所述:
(1)当法定时效性内的取保候审阶段结束时,执行方需在法定时间延续的第十五日前,向相关的决策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以便决策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整措施,同时,需在此日之前告知执行部门予以相应的执行行为;
(2)当执行部门收到相关指令后,必须即刻执行相关法条的规定,并随时报告具体实施状况;
(3)当取保候审的法定时效性结束后,执行部门应当全额归还当事人缴纳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