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判决者确患重疾且符合相关法规,在法院作出判决之时便可申请暂缓监外执行。而监外执行的适用前提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其次,是孕妇或哺乳期妇女;还有,生活无法自理并且实施暂缓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对于罪犯来说,只要患有其中任意一种严重疾病长期得不到治愈,严重影响身心健康,就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畴。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严重传染病;
第二,反复发作且无服刑能力的各类精神疾病,例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若存在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可能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则排除在外;
第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第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第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第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发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
第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