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开庭审理涉及强奸成年女性或幼女的刑事案件时,若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够亲自出席法庭,向被告进行提问、提供证言及发表公开辩论,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被害人到场。
然而,若被害人自愿放弃出庭机会,则无需另行通知。在决定是否通知被害人出庭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并在开庭前与被害人进行沟通,了解其真实想法。
同时,人民法院还需将被害人的意见如实告知负责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