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倘若涉案人员被指控犯有危险驾驶罪行,若其犯罪行为程度轻微,并无需进行刑法制裁的,司法机关可能会作出免除其刑事处罚的决定。
然而,若涉嫌危险驾驶罪行的涉案人员已经超过了刑事追诉期则可视为该犯罪行为已过法定诉讼时效;或是犯罪嫌疑人已经离世;
再者是犯罪行为情节极其微小且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等等,这些情况之下,司法机关都有权对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若涉案人员所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构成犯罪,但其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司法机关也可考虑给予其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对于那些犯罪行为程度轻微,无需进行刑法制裁的涉案人员,司法机关可以选择免除其刑事处罚,但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训诫或责令其写下悔过书、公开道歉、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甚至可以由相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