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刑事拘留程序,首先需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详细阐述涉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事项及拘留原因,并呈递至公安机关的负责人进行严格审查与审批,待审批通过后,签发拘留证件。接下来,应持有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员展示此证件,宣读并告知其已正式被实施拘留之决定。紧接着,在确保拘留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指定的看守所羁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