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立功”之表现形式,具体涵盖如下诸多方面:
1.积极揭露并检举其他犯罪分子所犯下的严重罪孽或者数量众多的普通罪行,且该等揭露与检举在经过严谨核查后被证实为真实可靠的;
2.提供至关重要的线索,使得司法机构能够成功侦破其他尚未告破的案件;
3.协助司法机关成功逮捕其他犯罪分子。在此所提及的“犯罪分子”,特指涉嫌犯罪之人以及已经被提起刑事诉讼的被告。所谓“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是指犯罪分子在被依法逮捕归案之后,不仅需要全面坦白自身所犯下的罪行,同时还需主动揭露其他人的犯罪事实。此乃“立功”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
然而,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