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遭受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为37天。如果公安机关经过考虑,决定将被拘留者转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进行逮捕,那么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前的三日内提出申请。
然而,如遇特殊情况,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一日至四日之间。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拘留者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其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因此,总的来说,公民遭受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为37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