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国家公务人员在处理公职事务时,故意将公款擅自挪用于个人享用或进行违法行为,且涉及到金额超过人民币三万元者,则应被视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挪用公款罪。
2.对于涉及金额高达人民币三百万元及以上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被视为该罪行中“数额巨大”的量刑情节。
3.对于此类严重的挪用公款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中,涉及金额达到人民币三百万元及以上者,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款所规定的“数额巨大”的范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第一款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
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