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有望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可单独适用附加刑罚的被告人;
(二)预期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被告人;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被告人,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
(四)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的被告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