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准予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涉案人员不一定要时刻受到严格的监控和监管。具体而言,这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以及裁决者对于相关问题的评断与决策。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涉及的罪名相对较轻,并且他们的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严重的恶劣影响,那么法院就有可能不再采取监视居住这样的强制性措施来进行监管。
然而,出于维护公共安全利益的考量,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法院仍有可能要求涉案人员佩戴电子追踪设备,以便实时监测他们的行踪和活动状况。在这种情况下,涉案人员还需按照规定,定期向法庭或其他相关机构报告自己的行为表现,以确保他们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裁判官也可能会对涉案人员的行动范围加以限制,以确保他们始终保持在可控的范围之内。因此,涉案人员在获得取保候审后的生活走向究竟如何,将取决于众多复杂的因素,其中既包括案件本身的性质,也包括裁判官的最终判决结果等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