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对相关事实的供述和辩解。
2.在案发场地所遗留下的各种物证,例如被害人身上的头发、指甲中的犯罪嫌疑人皮肤碎屑等等。
3.受害者可能曾经遭受过人身攻击或暴力行为的实物证据,比如凶器如匕首等。
4.受害者可能曾遭受性侵犯并在现场遗留下含有加害人体液的衣物,如内裤等。当然,以上仅是部分可能作为证据的物品,实际上,任何与案件相关的证据都应被收集起来,这些证据对于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