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已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若其出现以下任一行为,则可对其实施拘留并将其重新收押:
首先,未经执行机构授权而擅自离开所居住之地级市或县级行政区划;
其次,若其个人地址、就业单位以及联络信息有所改变,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尽速向上述执行机构进行汇报;
再者,在接到传唤时未能及时出庭应讯;
此外,如果其涉嫌干扰证人质证活动,或者试图摧毁、篡改证据资料甚至串通同谋以逃避责任追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