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一般情况之下,若已遭宣告有罪,则无法再次请求获取取保候审的资格。
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受案机构若决定恢复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应需重新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取保候审决定的制定。
另外,当公安机关已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行取保候审程序,而案件亦已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时,如若仍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措施,那么人民检察院便应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同时,取保候审的期限也应重新予以计算,并将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