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犯罪嫌疑人于接受侦查机关首次传唤或遭受强制性措施起四十八小时内。在此期间内,获得委托的律师有权接触犯罪嫌疑人及被告,获取与案件相关的详细信息。
在辩护律师持有由律师协会颁发的执业证书、所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中心开具的公函前提下,如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看守所应立即安排会面,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