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针对那些已被指控但尚未接受刑事拘留的人员,为了防止他们逃离调查、起诉及审判的过程,相关执法机构通常会要求他们提供担保者或缴纳保证金,同时签发一份担保书,以此确保他们能够随时应传召前往参与审理。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只要在遵守特定义务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才有资格自由地支配自己的日常生活。
然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在这段时间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义务: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准许,他们不能擅自离开所在的城市或县区;
其次,如果他们的居所以及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再次,当接到传唤时,他们必须立即出庭;
此外,他们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最后,他们也不能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