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机关尚未发布禁令之前,被采取保释措施的人员可在保释期间进入工厂进行劳动,然而,一般的情况下,其能参与的仅限于县域范围内的工厂工作。在此期间,他们在工厂中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未得到执行机构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或县;
(2)如果居住地、工作场所及联系方式等因素有所改变,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的24小时内将新信息报告给执行机构;
(3)当传唤时,需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4)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证人提供证言的能力;
(5)不得销毁、篡改证据,也不能与他人串通口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