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刑事拘留期限最长达三十七日且犯罪嫌疑人可于该期间内自由离开;
然而,若最短时间为三日,则犯罪嫌疑人即可获得释放资格。
2.若公安机关判定某位被拘留人员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与批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提交审核与批准的时间还可以延展一日至四日。
3.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交审核与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