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是否实施拘留与受害者的伤害程度并无紧密关联性。从通常情况来看,若出现以下任意一种状况,可对相关人员进行暂时性的拘留措施:当事人此时正在筹备或实施犯罪行为,或是已完成犯罪而后立刻被警方察觉;被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明确指出其为罪犯;在当事人的居所或周围环境中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当事人试图通过自杀、逃离现场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身份难以确定等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