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于经济合同实施的管理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财产权。本罪的犯罪客体主要针对的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加害主体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组织。
3.在客观方面上,本罪主要表现在合同订立及履行的全过程中,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亦或是掩饰真相等欺诈手段,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知并自愿交付财物,且这种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会被认定为犯罪。
4.在主观层面上,本罪要求被告人的行为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同时还需要有非法占用受害人财物的明确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