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受贿犯罪行为,存在情节较为轻微者,如果在检方启动公诉程序之前能够主动如实交代自身所涉罪行、诚挚地表达忏悔之意并积极上缴违法所得,以免除或尽可能减少损失后果的进一步扩大,那么这类案件通常可得到从宽处理,即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条款,对于被判受贿罪名成立的人员,将按照其受贿所得的具体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情节,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取贿赂的行为,则应予以从重惩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