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刑事拘留之日起,至向司法部门提请逮捕申请所需之期限为七日至三十七日不等。
首先,公安机关如决定将被拘留之嫌疑人视为需予逮捕者,应于拘留满三日后,向上一级执法机构提请审查批准。但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审查批准之期限可延长至四日;
其次,若涉嫌违法之行为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者,提请审查批准之期限则可再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