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刑事拘留,乃是刑事司法程序中所采纳之强制性手段,并非刑事处罚机制的一环。因此,仅凭刑事拘留这一行为,尚不足以断定涉案人员确已构成犯罪。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拘留措施,指的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在侦办工作中遇到了法律赋予的紧急状况,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人身自由剥夺措施,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手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