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则需具备以下四大基本要素:
首先,其犯罪主体应为一般的自然人;
其次,在主观心理层面上,必须有明显的故意性,且必须存在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接下来,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呈现出复杂性的特点,具体包括了信用卡的正常运转与管理秩序以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最后,从客观行为来看,主要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已过期或被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