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判决;若是人民法院适用全面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则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以内作出判决。若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本院院长批准,得以延期六个月。倘若仍然需要延长,则应提交至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批。具体的审判时长将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通常情况下,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的第十日便可安排开庭审理。
2、关于侦查羁押期限,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之后,其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遇案情复杂且期限届满仍无法结束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一个月;但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定情形,则可以再次延长两个月;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延长羁押期限后,仍未能侦查终结的,则可以再次延长两个月;
此外,若在此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其他重大罪行,则应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若在做出违反刑法的行为后,该行为被认定为严重违法行为,那么司法机关将会依据涉案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法作出最终判决。在立案之后,司法机关通常会在三个月之内完成审理工作,然而,当案件情节较为复杂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司法机关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延长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并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