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第二次提出的保释申请,被保释者必须严格按照以下各项规定予以遵循:
首先,未获得执行机构批准之前,被保释者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域范围;
其次,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信息有所变更,务必于24小时内如实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
再者,在接到传唤通知时,被保释者需积极配合准时出庭;
此外,被保释者还应避免以任何形式对证人的作证行为产生干扰;
最后,严禁销毁、篡改证据资料或者与他人串通口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