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安部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之中,他们需要明确地向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传达遵守相关规定的重要性;
同时也需要对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进行严密的监督管理;对于那些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者保证人未能严格履行其承诺义务的被取保候审人员,应该立即告知决策机构。在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情况,无论是被取保候审人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是保证人未能尽职尽责,都必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具体来说就是要考虑是否有必要没收部分或者全部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