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是可以进行会面的。律师需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以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才可请求进行会晤,同时看守所有责任迅速安排相关的会面事宜。
2、当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与被关押候审的被告人会面时,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室。对于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负责处理该案件的执法机构应当在律师提出会面申请之后的48小时之内,为其安排相应的会面活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