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身为公司或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倘若他们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所在单位的现金流,以供私人用途或借贷予第三方,且在此过程中所涉及的金额巨大,超出了法定的三个月还款期限,又或者虽然在手续上没有越过这个界限,但是却将这笔钱用于商业盈利活动,甚至是非法获取,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律制裁。如果这些员工所挪用的资金数额更加庞大,或者即使在该期限内归还给单位,但数额仍相当可观,并被认定为严重影响了单位的正常运营,那么他们将会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对于那些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公职的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他们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也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