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盗窃罪共犯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首先,参与此罪行的主体需达到两个或两个以上且都应当承担相应的盗窃罪刑事责任;
其次,参与者在主观上要有共同实施盗窃的意图;
再次,从客观角度看,他们需要有共同的盗窃行为作为支撑;
最后,所有这些行为所针对的都是相同的客体——公私财产的归属权。基于此,我们可以将盗窃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出发点,采取各种手段盗窃公私财物体积较大或者反复偷窃、进入住户偷盗、携带武器进行偷盗以及在公共场合隐蔽部位偷盗等方式获取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有意识地认识到自己正在窃取的是他人拥有的财物。如果行为人错误地认为该财物属于自己所有或者占有,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取回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某物品是遗忘物,就必然缺乏盗窃的故意。因为他人的“占有”是一个受到法律规范约束的概念,只要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被法官判定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该被视为行为人已经具备了盗窃罪的认知条件。举例来说,即便行为人误以为高尔夫球场内水池里的高尔夫球是遗忘物并将其取走,也应该被认定为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