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凡涉及到生产商或销售方将掺杂伪劣的物品混入产品中,故意以假乱真的行为,通过次品充当优质商品,或者是以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况,如果其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二十万元人民币时,将会被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会面临着罚款,罚款的数额为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若销售金额达到了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五十万元人民币,则将被判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款,罚款的数额与前述相同。而对于销售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但不足二百万元人民币的情况,将会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仍需承担罚款,罚款的数额也与前述相同。
至于销售金额超过二百万元人民币的情况,将会被判处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仍然需要承担罚款,罚款的数额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六十二条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