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司法机关逮捕后,被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日。
2、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在同一刑事案件中,被拘留者的最长期限同样也为三十七日。
3、由于常规情况下,拘留期限的上限设定为十天;而在特定条件下则可延长至十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特殊情况,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七天。因此,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强制性措施所能达到的拘留最长期限为三十七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