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过封锁他人门户之极端手段强制性索回债务,无疑是一种严重违背法律原则且丧失道义的行为。
然而,在有足够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前往欠款人所居住地点进行财务资金的追偿,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范的正当途径。
然而,当我们选择这样的方式进行追索时,必须严格遵守不干扰欠款人日常经营活动与生计的准则,避免使用诸如暂时封锁门户等方式给欠款人造成困扰,以免陷入因涉嫌违法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困境。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债权人采取封锁门户等极端手段强行索要债务,致使欠款人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甚至对其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构成威胁,那么此类行为便属于违法行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拘留、罚款等严厉惩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