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寻衅滋事罪,乃指不负责任地挑唆纠纷,滥施暴力,随意骚扰他人,或是任意损毁、占有公共财物,甚至在公共场所引发骚乱,从而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之恶劣行为。本罪之成立需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乃是公共秩序。此种公共秩序既涵盖了公共场合之秩序,亦包含了日常生活中人们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为无缘无故制造纷争,煽动闹事,胡搅蛮缠,无理取闹,对无辜者进行殴打伤害,肆意挑衅,横行霸道,从而严重破坏公共秩序;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皆可成为本罪的实施者;
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仅限于故意为之,即公然蔑视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规范。其犯罪动机主要在于通过寻衅滋事的行为方式,寻求精神刺激,以弥补内心的空虚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