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当事人因过错而受到刑事拘留或逮捕,并因此被羁押于看守所之中,此时便需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然而,若仅仅是取保候审,则无须获得任何形式的赔偿金。
(1)关于国家赔偿请求方的条件:受害者须是本国国民及有合法身份的影响力极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当受害者不幸离世,其继承人以及与之存在抚养关系的亲属均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2)赔偿请求的提出方式:
首先,赔偿请求方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包括在其自身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带来伤害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负责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等方面的司法机关。
此外,行政赔偿的请求亦可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
(3)赔偿请求书的内容:申请书中需详细列明受害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明确的赔偿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以及申请日期。
(4)赔偿处理流程:赔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两个月内做出赔偿决定;若逾期未予赔偿,或请求方对赔偿金额持有异议,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刑事赔偿的请求方而言,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两个月内做出决定。若对复议决定仍存疑虑,请求方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或复议机关逾期未做决定的情况下,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