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的调查与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实施逮捕行动之后,在进入第二个阶段——审查起诉期时,享有会见代理律师的权益。这个重要的权利使得他们能够在公诉提起前,尽可能地接触并咨询其雇佣的代理人或由法院指定的指派律师,以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嫌疑人未能承担私人律师费用的情况下,法庭通常也会向他提供相应的辩护人,以确保公正的法律程序得以执行。关于律师在逮捕后侦查阶段的会面频率,并无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况下,律师需要持有工作证件以及专门的介绍信才能与被羁押的人犯进行会面交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