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监管场所中,倘若被羁押人员发生身体不适的情况,理应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由于监管场所通常会配置相应的医疗设备与常规药品,以备不时之需。倘若有被羁押者罹患疾病,监管单位应当立刻为其提供适当的治疗。在给被羁押者服用药物的过程中,监管单位的警务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若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则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进行治疗。对于需要送往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的被羁押者,当地医院有责任承担起治疗任务。如果病情较为严重,可以考虑安排住院治疗,同时与办案机关进行及时沟通,依据法律规定变更强制措施,例如申请取保候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
人犯服药,看守干警要在场监视。
发现人犯患有传染病要立即隔离治疗。
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
如办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时,依照规定办理。
人犯患病出现死亡危险时,要边积极抢救边告知办案机关。
人犯需要住院治疗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并派看守干警值班看管,严防发生人犯脱逃、自杀等意外情况。
不准使用人犯或者雇人看护住院的病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