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存在帮信行为,但涉案流水仅为两万元,尚未触及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且违法所得达至一万元的帮信罪立案标准,那么该种情况并不足以构成帮信犯罪行为。
然而,最终是否被判定为罪犯仍需结合实际情况或是获取利益数额来进行综合考量。依照一般常规来看,初犯者如能主动投案自首或者积极退还赃款,便有可能在此基础之上减轻刑罚甚至争取到免除处罚。关于帮信罪,在法律层面上则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是指自然人或单位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为其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